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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序 | 对自由的论证:现代性社会基本原则的确立

作者:黄裕生

2020-07-13·阅读时长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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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以某种理由行动时,要能够尊重他人也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行动。

1.2 总序 | 对自由的论证:现代性社会基本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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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中读的朋友,你好,我是清华大学哲学系的黄裕生。在这一节,我将主要讨论康德对内在自由的论证,以及由此引发的重要结论。

人能认识万物,当然也能认识自己。但是,正如尼采所说,人离自己最远。因为人对自己隐藏得更深。人首先看到的是自身之外的世界,首先关注的也是自己之外的有限事物;而当他关注自己时,首先也是从自身之外的有条件物来理解自己,或者进而从与自身之外的有条件物的关系去认识自己。所以,人始终纠缠在与有条件物的对待中去看待自己,而从未从自己着眼于自己而把自己从有条件物中标举出,因而一直未能发现自己之为“能无条件者”,以致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本质。


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900),西方现代哲学的开创者

即使到了近世,人们在理解自己的自由时,首先也只是看到自己的外在自由,也即所谓的自由权,而且也只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去理解与论证这种外在自由。

但是,实际上,从人的自然本性无法推证出人的自由权。因为这种自由权不仅本身是相互性的,而且它包含的相应责任也是相互性的,但是,这种相互性的权-责关系恰恰超越出了人的自然本性。

何为“自由意志”?

所以我们下面要讲一个和“外在自由”相应的概念“内在自由”,也就是说“自由意志”。

这里需要对“何谓自由意志?”这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讨论。自由意志之为自由意志,就在于它能够完全从自己出发,给出行动的意志。换个角度说,自由意志就是那种能够排除一切自身之外的条件而直接从自身出发给出行动的意志。正是这种从自身出发就能给出基于道德法则的行动的自由意志,才构成了一切道德法的前提。

在理解与论证人的自由这一伟大事业中,发现与论证人的内在自由,也即自由意志,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这个突破开始于奥古斯丁,是由康德完成的。由于这一突破至关重要,所以,这里我想着重加以讨论。

在论证与确立人的内在自由问题上,康德采用了几何学里的一个反证法。他从一个无置疑的事实出发,反推出这一事实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即自由意志的存在的不可置疑性。什么事实呢?

这个事实就是:人只有生活在共同体之中才能过人的生活;不与他人共同生活,甚至无法成为人。但是,任何共同体都以一些底线的伦理行为准则为基础,比如不可杀人,切勿偷盗,切勿撒谎,以及应当守信,应当诚实,应当帮助他人等。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伦理行为准则,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有序的人类共同体。

但是,事实是,人类无论如何都存在于某种有序的共同体里。这一事实表明,以“应当”、“不允”这样的劝令或禁令出现的一些基本的伦理行为准则是有效的,至少是被视为对每个人都是有效的。而这种有效性及其正当性要有一个在先的前提,那就是共同体成员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否则,这种有效性及其正当性就是不可能的。

现在,既然我们生活于共同体是一个事实,那么共同体成员个体拥有自由意志这一点就是不可以置疑的。

从康德开始,这种自由意志被视为人身上的最高能力,也是一种最高的理性能力。正是我们身上的这种能力使我们能够跳出本能,突破自然以及一切外在事物、外在力量的限制。无论康德之后的哲学如何理解自由,能够突破本能的限制、超越自然的因果律,都是自由的要义。

作为我们的内在自由,自由意志不仅是所有伦理-道德法则的前提,同时也是伦理-道德法则的唯一来源。因为如果自由意志只是道德法的前提而不是道德法的唯一来源,那么,既否定了自由意志本身,也否定了一切可能的道德法。而这与前面已证明了的结论相矛盾。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引出一个逻辑结论,就是:从根本上说,是自由意志使我们生活在伦理共同体里而过人的生活。这意味着,自由意志一方面使我们能摆脱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而是自由的,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自由却并非可以为所欲为,相反,我们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要求我们与他人的自由意志要能协同共在,从而才能生活在共同体里

这意味着,我们的自由意志必定隐含着使我们能够协同共在的法则。康德的一个伟大工作就是从这种自由意志里,推导出了一个包含着一切可能的道德法于自身之中的道德基本法:每个人都应当这样行动,当你的行动准则成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时,带来的是能够协同共存的秩序,而不是相互矛盾的混乱。

这条基本法一方面表达了对每个人的这样一个约束:你在给出行动的理由时,需要考虑到,所有其他人也同样可以以这样的理由去行动,因此,你只能按这样的理由行动,当你的行动理由普遍化为所有他人的行动理由时,不会导致相互反对。

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你在以某种理由行动时,要能够尊重他人也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行动。在行动上接受这样的约束是一个人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从自由意志给出的基本法首先是一条责任法。

同时,这条基本法可以合逻辑地转换为一条许可法则: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只要其行为准则也即行为理由,可以普遍化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而不相互矛盾,那么,他就应当被允许(许可)按其意志行一切行为。这就是一个人因其自由意志而应当拥有的一个自主的行动空间。

这样的自主行动空间就是一个人作为自由者应有的权利总和。所以,当那条基本法则转换为许可法时 ,它就是一条权利法则。

这意味着,当哲学在理论上完成对自由意志与道德基本法的论证,实际上同时也就完成了对权利法则的论证。

在这里,权利原则终于获得了内在的根据——自由意志。从自由意志确立道德基本法,从道德基本法则确立权利法,既意味着外在自由获得了内在自由的依据,也意味着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内在统一。

康德:现代性社会的基本原则

康德据此奠定了一个新时代的基础,确立起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原则:

1. 自由先于善的原则,因为只有(内在)自由,才有善恶的问题。

2. 个人本位原则,每个个人因其内在自由而就是其存在的目的本身,因此,任何他人或集体不得把任何一个人仅仅当工具。

3. 个人在逻辑上优先于集体或共同体的原则,因为只有拥有内在自由的个人才能够生活出伦理共同体。

4. 权利先于服从的原则,因为服从意味着承担责任,但是,只有在权利原则所确立的自主行动空间里,人们才能承担起责任。

5. 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这种共同体的主权来自于成员个体的权利让渡,而不来自于任何其他地方。

这些原则的确立,同时也就意味着古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被彻底颠覆。我们知道,就西方而言,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思想确立起了这样一套古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1. 善优先的原则;

2. 城邦或集体本位的原则,因为集体是讨论一切实践问题的出发点;

3. 集体或城邦先于个人的原则,因为集体的善多于且高于个人的善;

4. 服从优先的原则;

5. 统治权的合法性来自超越于人之外的神,而不来自人身上。

随着自由意志的确立,人类在思想世界彻底颠覆了这些古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不仅启动了根据以自由为支点确立起来的新原则去改造社会的实践进程,也启动了以自由为尺度重估一切传统与历史的思想运动。

实际上,随着自由意志的确立,康德也奠定了整个现代思想的基石。此后,无论是黑格尔的自由史观,谢林的整体自由理论,海德格尔的自由存在论,还是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德里达的差异思想,都运行在康德开辟的自由思想的轨道上。尽管这些自由理论有种种差异与分歧,但是,它们都呈现了自由的基础性地位。

这一节就讲到这里,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在下一节中,我会跟大家讨论:人类何以有自己,当你在说我自己的时候,究竟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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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黄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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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系主任,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德国哲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时间与永恒》《真理与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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