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海洋
2020-11-26·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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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买11月20日,在浙江杭州审理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了。此前一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面向公众的意见征求截止,法律出台指日可待了。种种迹象表明,遍布于我们生活空间的人脸识别要重新审视了。
在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里,原告郭兵是一名教授法律的教师,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年卡时扫描了指纹,激活了年卡。在园方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后,园方规定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野生动物世界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园方后来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采集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这里似乎并没有涉及到个人信息采集的保护问题,但实际上却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
除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外,任何个人信息的处理,取得个人的同意是最基本的要求。《草案》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大部分规定可以说都是“告知-同意”规则的细化或延伸。“告知-同意”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达。而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同样有权撤回其同意。不久前公布的《民法典》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强制性规范,同时明确机关、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动物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门禁的目的不是统计监控入园的人群,而是为了区分有没有入园许可,这是简单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如今很多单位、小区、剧院、地铁站、图书馆等场所的进入都设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可如果我们坚持用出示证件的传统方法,也是不应该被拒绝的。
前不久发生的杭州碎尸案,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监控多多益善,可在电子眼天网一样的注视下,所有人的行迹都暴露无疑,这涉及到每一个人的隐私。广州曾有过邻里间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定,摄像头安装在楼道里,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安装摄像头不属于侵权。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大家普了法,住宅信息属于隐私,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在公共空间拍监控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可见,公共区域的公开行为依然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如果他人行为侵扰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依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于是在《草案》里,我们看到了对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的采集行为,法律有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才可以采集。但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判断标准相对模糊,《草案》未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的具体场景,也没有对安装主体条件进行界定。在便利店里装摄像头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吗?小区监控是否为公共安全目的?如果上述情况都可以以公共安全为名,那么,公路上的摄像头就更是了。未来那些头顶上的电子眼,多出来的只是一个个标示牌。当然,我们能够确定的是,那些为了看护自己财产的摄像头,以后只能安在家里,向内看了。
大数据时代,中国的人工智能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有人不无骄傲地认为,正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对滞后,互联网企业才有了海量的数据,才有了“弯道超车”的机会,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张力,如今法规日趋明确,被滥用的人脸识别也该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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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主笔,投资物语专栏,还关注地理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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