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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荷兰共和国 | 荷兰自由贸易取得的成就

作者:施诚

2019-07-14·阅读时长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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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对外贸易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这些航海活动主要掌握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手中。

4.3 荷兰共和国 | 荷兰自由贸易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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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中读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施诚。上一节我和大家一起简单地说了一下荷兰的早期历史和荷兰“黄金时代”的成因,下面请大家和我一起进入荷兰自由贸易所取得的成就。


 17世纪荷兰贸易航线

荷兰的对外贸易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这些航海活动主要掌握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手中。我讲到相关内容的时候再给大家简单介绍这两个公司。

1、荷兰垄断了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航运和贸易

到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最终成功地取代汉萨同盟各城市的贸易地位,成为波罗的海沿岸商品转运的第一大港口和世界商业中心,集运输、储藏和进口产品加工和销售于一身,港内经常停泊的商船超过2000艘。荷兰商船把波罗的海沿岸的粮食、蜂蜡、黄麻、亚麻和木材等运回阿姆斯特丹,再转运到英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地。1500年,荷兰通过松德海峡缴纳关税的商船为1300艘,到1600年则增加为5000艘,而且商船的吨位增加了一倍。荷兰商船还把西班牙的羊毛、肥皂等商品运往英国。通过莱茵河等,荷兰基本垄断了欧洲南北之间的航运和贸易。


 1651年,停泊在多特雷赫德港的各种船只

2、荷兰在非洲的贸易

荷兰与非洲之间的贸易主要由1621年成立的西印度公司(WIC)进行。西印度公司被三级会议授予了大量政治和商业特权:第一个特权是垄断非洲、西印度群岛、美洲、澳大利亚的贸易。这里稍微插一句为什么有澳大利亚——荷兰的船长塔斯马尼亚(Abel Tasman)曾经在澳大利亚一带探险,发现了那些地区。荷兰曾经与其有过贸易关系;第二个特权是可以与土著缔结同盟、修建军事要塞、建立殖民地等。但要注意,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影响上,西印度公司都远不如东印度公司。


 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旗帜

16世纪30年代,荷兰在西非“黄金海岸”(今加纳共和国)建立了殖民地和贩卖奴隶的据点。

1674—1740年间,荷兰前往非洲的船只共750艘,其中33艘用于海岸防卫(相当于军舰)、334艘用于装载普通货物、383艘用于贩卖非洲奴隶。仅1700—1723年,荷兰输入西非的各种商品(主要是纺织品、军用物资、制作货币的贝壳、酒、铁锭等)的总价值为5258540盾。1675—1731年,荷兰从西非黄金海岸输出的各种商品(黄金、白银、红铜、胡椒、蜡、糖、兽皮、染料、树胶)的总价值接近2439.1万盾。

但是荷兰在西非的贸易最重要的还是像当时西欧其他列强一样,进行贩卖非洲奴隶到美洲种植园的罪恶活动。1630—1795年,荷兰西印度公司共贩卖非洲黑奴46万人,约占欧洲各国跨大西洋奴隶贸易总数的5%。荷兰奴隶贸易利润非常高,西印度公司在非洲买进奴隶的价格约12至75盾,而拍卖给巴西种植园主的价格则高达200至800盾。

3、荷兰与美洲的贸易

从17世纪二三十年代起,荷兰西印度公司除了在北美建立了“新尼德兰”殖民地外,还在安的列斯群岛、加勒比群岛、苏里南和圭亚那等地建立了自己的殖民点。1630年,荷兰从葡萄牙的殖民地——巴西夺取了一片土地,取名“新荷兰”。

据现代学者不完全统计,1625—1794年,美洲殖民地输入荷兰的商品(主要是蔗糖、烟草、咖啡、巴西木、靛蓝、毛皮等)总价值为1.346亿盾。

4、荷兰与亚洲的贸易

这可以说是荷兰航海贸易的重点,也是它获利最多的贸易。荷兰与亚洲的贸易开始于1594年。荷兰派遣了4艘商船组成舰队,于1595年首次绕过好望角,到达爪哇,携大量香料而归。大家应该都知道,这条绕过非洲的航线一直被葡萄牙人控制。荷兰人为了取得这条航线的信息,曾经派遣过一个人叫林霄腾(John Huyghen van Linschoten)在葡萄牙的东方殖民帝国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商业机密刺探。他回国之后写了一本关于绕非洲海岸航线的小册子书,这本小册子书当时一出版就被欧洲各国竞相翻译成本民族的语言。这本书应该是当时发行量最大的一本书。这次航行表明葡萄牙的香料贸易地位是可以被打破的。

此后,荷兰派遣越来越多的船队前往亚洲。仅1598年荷兰派到东方的船队就有5支,共计22艘商船。虽然其中有些商船覆没了,但是整体上荷兰船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如1598年8艘荷兰商船前往印度尼西亚,4艘商船满载胡椒而返,利润高达400%。另外4艘商船到达摩鹿加群岛(也称“香料群岛”),在班达岛、安汶岛设立了商馆,运回了大批豆蔻、丁香,同样获利甚丰。

1602年,荷兰共和国为了防止荷兰各商业公司在亚洲贸易里进行竞争,于是合并建成了“东印度公司”(英文为Dutch East India Company,荷兰文为Vereenig 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简写为“VOC”)。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标识

VOC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公司,募集的原始资本为650万佛罗琳。当时荷兰也许除了最富有的奥伦治家族和最贫穷的乞丐外,几乎是全民入股。从这一点上来说,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算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VOC被荷兰三级会议授予从事从好望角到麦哲伦海峡之间的贸易。同时,VOC还被授权在国外代行国家主权,包括任命自己的总督、修筑军事要塞、组建自己的军队和舰队、对外宣战和媾和。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荷兰共和国的第二个主权国家,它是在海上漂移的荷兰共和国。

1619年VOC建立巴达维亚城(今印尼的雅加达),作为在亚洲贸易和行政的中心。1641年,VOC从葡萄牙手中夺取了马六甲海峡,从此控制了欧亚之间的香料贸易。为了维护欧亚之间航线的安全和后勤补给,1652年VOC在南非开普敦建立了殖民地。所以,VOC的有效贸易活动范围包括整个印度洋沿岸,西起南非和波斯,经过印度、斯里兰卡、马六甲、印度尼西亚群岛,一直到东亚的中国和日本。


 荷兰东印度公司(VOC)的商船
VOC与亚洲的贸易活动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602—1680年,VOC的主要目标是获得亚洲各种商品(胡椒和香料)和市场(日本的白银、黄铜)的垄断地位。这个阶段中VOC与亚洲的贸易处于结构性贸易逆差状态,因为VOC只能提供极少量亚洲消费者需要的商品,所以只能用金银来换取亚洲香料。为此VOC必须与欧洲其它国家进行贸易,获得金银,再用于购买亚洲香料。为了解决这种贸易结构性失衡,当时VOC的总督想出了一个办法,即让VOC极力卷入亚洲内部的贸易,用在亚洲其他地区进行内部贸易获得的利润购买亚洲的香料、丝绸、棉布、瓷器等商品,再转运到欧洲出售以牟利。

第二阶段:1680—1740年,VOC的贸易主要以转运利润更少、非传统的亚洲产品(棉布、咖啡、茶叶、瓷器、香料)返回欧洲为主。此时它可以获得印度、阿拉伯和中国的部分市场。

第三阶段:1740—1780年,VOC在亚洲的贸易和航运的规模大幅下降,因为英法开始进行全球范围的争霸战争,这些战争都影响和破坏了VOC在亚洲的贸易。

 VOC运回荷兰销售的亚洲产品构成变化(3年的平均百分比)

关于VOC在荷兰与亚洲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限于时间,建议大家只注意以下几个数字和事实

第一,从1602年成立到1796年倒闭,VOC共派遣了4785艘商船到达亚洲(英国东印度公司到达亚洲的船只只有2690艘,而且总载重量只有VOC的1/5)。

第二,VOC从亚洲运回荷兰的货物总重量为250万吨左右。

第三,为VOC亚洲贸易服务的欧洲总人数将近100万。也就是说,在几百年亚洲与荷兰的贸易中,大约有100万人直接或间接地为其服务。而1500—1795年,欧洲其它国家和地区派往亚洲的总人数才88万多。

第四,到166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已经变成了世界历史上空前富有和强大的私人公司。它拥有150多艘商船、40艘战舰、5万名员工与1万多名雇佣军。

第五,1640—1795年间,VOC只有1780年后才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详见以下表格。

 1640—1795年VOC财政收支表(单位:100万盾)

第六,VOC存在的近200年里,它支付给股民的年均股息为18%左右。这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空前的。

第七,我想着重谈一下,VOC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催化剂。

我们都知道,国际法院就在荷兰的海牙。我们一说到国际法都会想到一个重要的人物——格劳秀斯,所以国际法的诞生实际上与VOC在亚洲的贸易直接相关。1601年,荷兰船长雅各布·冯·海姆斯凯克(Jacob van Heemskerck,1567—1607年)受“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前身之一)委派,率领一支荷兰船队前往东印度购买香料。1602年这支荷兰船队到达印尼巽他海峡东部的万丹港。海姆斯凯克从当地人那里获得了一个重要信息:一艘葡萄牙商船即将从澳门装载货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岛。于是他们决定袭击这艘葡萄牙商船。

1603年2月25日拂晓,海姆斯凯克在马六甲海峡(今天新加坡东部海岸樟宜附近)发现了葡萄牙商船(Carrack)“圣卡特里娜号”(Santa Catarina)。按照当时的标准,“圣卡特里娜号”是一艘巨型商船,它的载重量为1500吨。为什么说它是一艘巨船呢?这里有几个数据可以对比——麦哲伦环球航行的“维多利亚号”旗舰载重量只有85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旗舰“圣玛利亚号”只有100吨!。葡萄牙商船上装载了700名士兵、100名旅客,还包括大量货物:1200捆中国原丝、锦缎、丝绸、大量的黄金、镶金丝的印度棉织品服装、近60吨中国瓷器。从此,中国瓷器在荷兰被称为“克拉克瓷(Carrack-Porcelain)”,其真实字面含义就是“大帆船瓷”或“商船瓷”,但我们中文里面一般都习惯称为“克拉克瓷”。

经过一天的战斗,葡萄牙船长投降。海姆斯凯克把“圣卡特里娜号”上所有装载的货物和俘虏全部运回荷兰。货物在阿姆斯特丹拍卖,获得约350万盾的收入,相当于1601年“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总资本的3倍多。这次拍卖所得的巨额收入使荷兰人认识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除了香料之外,来自中国的丝绸、瓷器等商品也能在欧洲销售,获得丰厚利润。


 荷兰东印度公司(VOC)定制的中国瓷器

但是,当时葡萄牙政府认为,海姆斯凯克这种行为是海盗行为,是非法的,要求荷兰把“圣卡特里娜号”及其所有货物全部归还。

为了合法地拥有这些货物和拍卖所得的收入,刚刚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按照惯例,决定把这个案件交给荷兰人自己组成的“海事法庭”,并聘请格劳秀斯为其担任辩护人。其实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荷兰的“海事法庭”判决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及其货物全部被合法没收并且分配:海姆斯凯克及其船员们获得拍卖收入的10.4%、“海事法庭”本身获得23%、其余归新近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知道海姆斯凯克的行为其实是非法的海盗行为,但是既然他充当了辩护人,他必须要为海姆斯凯克的行为找到合法的证据。我们来看他找的证据:

首先,格劳秀斯认为葡萄牙人对亚洲土著的干扰和威胁从物质上损害了荷兰在亚洲的香料贸易前景。换句话说,葡萄牙人对亚洲土著的破坏实际上破坏了荷兰未来在亚洲的香料贸易。这个理由非常牵强。

第二,格劳秀斯提出了“主体权利”概念,这在当时是站不住脚的。“主体权利”即人天生拥有自主权,自由的个体能够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言下之意是,海姆斯凯克是一个自由人,在行使他的自由权利——打劫葡萄牙的商船。听众朋友们可以看出来,这站得住脚吗?

第三,格劳秀斯提出,海姆斯凯克是代表拥有主权和独立的荷兰国家行动,所以他攻击葡萄牙商船的行为是荷兰共和国反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三世的战争的一部分,因此是“正义的”战争。这里我需要具体解释几个问题:第一,1603年时,荷兰根本没有获得欧洲任何国家的承认。换句话说,它根本没有拥有主权和独立;第二,他认为海姆斯凯克的行为是反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三世。为什么这么说?因为1580—164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兼并。所以格劳秀斯提出的第三个理由中的两点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荷兰在那个时候根本没有主权和独立权。

但是在这个案件之后,1605年格劳秀斯发表了一篇重要的论文——《论捕获法》,学术界或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这就是现代国际法的诞生。

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的荷兰这个自由贸易国家的基本历史和贸易情况。下一节我们要一起学习一下17世纪荷兰“黄金时代”是如何结束的,或者说它结束的原因是什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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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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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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