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軍鋒
2020-04-07·阅读时长10分钟
三联中读的各位朋友,大家好!在了解了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问题的讨论之后,这一节我们将进入洛克关于自由、财产以及政府目的的讨论。
在洛克看来,自由并非如菲尔麦等人所宣称的,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是人们在特定准绳下行动的自由。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仅仅以自然法为依据,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约束。人人生而平等,尽管人与人之间在年龄、德行、才能、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II-54)孩童处在父母的监护和支配之下,但这只是暂时的,随着他们年齿渐长,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够认识并理解自然法和国家法律,即可适时解脱父母的束缚,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自由的程度,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一切事务。
就社会(政治)自由来说,这种自由的尺度依据的是立法机关按照委托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人们“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无端的意志支配。”(II-22)这种自由权意味着不受任何绝对的专制权力的束缚,它是人们自我保卫、防止侵害的前提,与生命权紧密相联。法律是自由的前提,也是专制意志的“防火墙”,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黜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绝非人们爱怎样就怎样,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II-57)
政府是自由人同意的产物,其目的正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Property),而财产权与劳动密不可分。仅仅依靠大自然的供给,人类根本无法满足自身的需要,人类的劳动使大自然提供的东西脱离自然,诸如种植相对于土地,打猎相对于猎物,劳动使劳动对象得到增益,劳动的改进作用使得土地的价值大幅提升,诸如面包、酒、布匹这样的日常需要,无不凝聚着人的血汗和勤劳,因此,也就排斥了他人的共享权利,成为劳动者排他性的所有物,即拨归己用的财产权:“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II-28)
洛克将保护财产权作为建立政府的主要目的,这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观念基础。“无代表权不纳税”,将财产权与政治代表权彼此挂钩,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代议制,通过分权制衡防止政府专权,人民的同意作为政府正当性的基石,以及人民推翻暴政的最终裁判权等等。
霍布斯认为,在现实政治世界,“僭主”与“君主”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统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相反的利益。然而,诸如“僭主”、“暴君”这样的名称,经常被那些别有用心之人用来煽动无知群众的狂躁情绪、趁机抢班夺权的堂而皇之的借口。
但在洛克看来,僭主暴君与有道之君的区分,并非主观任意的政治修辞,而是无可辩驳的政治事实。那些不择手段甚至公然破坏国家法律的谋权篡位者,自不必待言,君不见,掌权者者非但不思谋划民生福祉,反而独断专行,呈私任性,将国家法律抛诸脑后,横征暴敛,挥霍国帑,这就是典型的暴政:“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II-200)统治集团自私自利,脱离群众,腐化堕落,这样的情形不仅出现在君主制下,在诸如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中也会时有发生。在上位者本来地位优越,应有尽有,然而他们非但不能谨言慎行,谨守职份,违背人民的重托,反而公权私用,中饱私囊,这更会引起民众的愤怒,也更加恶劣。
面对统治者的不义之举,错误施政,民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抗?若人人可以因某些私人的不满便可揭竿而起,可想而知,任何稳定的秩序便毫无可能。为了避免霍布斯所担忧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洛克为这种反抗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无论如何,君主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政府存在,君主就免受一切强暴和损害,对于各级官吏的不法行为,人民可以抗拒。即便君主偶尔犯错,对全局影响所及,也不可能过大。洛克这样写道:“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的过错,但其所造成的害处,却可在元首被置于危险之外的情况下由公众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固这些好处得到补偿。对于整体来说,少数一些私人有时有受害的危险,比国家元首随随便便地和轻易地被置于危境,要稳当得多。”君主的权威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一旦违背法律,不正当使用强力,民众完全有质疑、反对甚至抗拒的权利。那些奉国王之命执行令状的官吏,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其职权也是无效的。作为暴政的受害者,如果他们所受的损害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救济,得到赔偿,就没必要诉诸暴力,除非法律途径被彻底堵塞,才使他们的反抗成为合法。如果官长使用权力故意阻挠应有的法律救济,那么反抗也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私人事件,相信其他人不会盲目跟风,铤而走险,因此,少数人的不满不会演化为全方位的动荡,不会破坏整个制度的稳定,动摇政府的根基。
不过,若统治者倒行逆施,滥权施法,搞得哀鸿遍野,民怨沸腾,或即便只是损害少数人,但令其他人普遍感到自身难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他们的人民所疑惧的地步时,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这种麻烦。这是他们所能陷入的最危险的状态,他们处在这一状态是不足怜惜的,因为这是很容易避免的。”统治者如果真是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时刻将民众福祉挂在心上,民众是不可能感受不到的。统治者是庸庸碌碌还是奋发有为,是计较个人之得失还是谋划民生之幸福,在这方面,群众的眼睛可以说是雪亮的,洛克这样写道:“如果一个统治者真正想为他的人民谋福利,想要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而竟不使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那是不可能的,正如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儿女们看到他对他们的慈爱和照顾一样。”(II-209)
《政府论》行文至第十九章,也就是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这一章的主题正是洛克整个政治著述的主旨归趋所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统治者丧失统治正当性?在什么情况下,民众可以起而推翻政府,建立新的政府形式?如果说,令霍布斯忧虑的是民众的反复无常、见异思迁、容易受到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蛊惑,那么,洛克关注更多的却是统治者的平庸失德、专横跋扈,致使统治者走向腐化堕落,变得不配做统治者了。在霍布斯眼里,革命导致民众目无法纪,肆无忌惮,内战将国家推向动乱杀戮的深渊,对此,洛克可以说感同身受,但洛克力图强调指出的却是:人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揭竿而起,而他们一旦起而造反,那肯定是统治者的暴政已经使他们忍无可忍。导致统治者与被治者陷入战争状态的,与其说是被治者的放肆和罔上,还不如说是统治者的滥权和虐政。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洛克针对前贤霍布斯《利维坦》中对于革命的担忧,条分缕析,从被治者视角出发,揭示导致革命的根源所在,同时劝喻统治者时刻不要忘记自己的初心,牢记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导致政府解体的原因,有外来的,也有来自内部的,外来征服者的武力,使政府解体,社会解散。但洛克强调指出,政府经常是从内部解体的,其原因有二:一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滥用权力者可以是世袭君主,也可以是世袭贵族会议或民选议会。君主掌握着较大的权力,所以很容易滥用,因此,在导致政府解体方面,君主可以说难辞其咎,君主将个人的专断意志强加于民选议会,阻挠议会的如期召开和自由讨论,未经人民同意,私自变更选举资格和选举方式,使人民屈服于外国势力,这些都会导致政府的解体。由于掌握执行权的人(司法)玩忽职守,使得业已制定出来的法律形同具文,也会使政府遭到搁浅,而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也因此分散为杂乱无章的群众。
导致政府从内部解体的第二个原因在于,统治者(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人民的信托。既然当初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然而事实上统治者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侵犯社会的基本准则,为野心、贪婪、腐败驱使,大肆搜刮,巧取豪夺,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于不顾,那么,统治者便辜负了人民的重托,政府不再被人民信任,权力也就重新回到人民手中。
人民反抗非法暴政,政府解体,必然会引起混乱、纷争甚至内战,但这不应归咎于捍卫权利的人民,而应归咎于那些侵犯权利的统治者。那些位高权重者要知道,民众经常安于本分,恪守习惯,他们大多老实厚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贸然废旧立新。除非统治者的渎职滥权已经发展至触目惊心、忍无可忍的地步,他们不会轻言破坏自己正在享受的和平,洛克这样写道:“除非是祸害已带有普遍性,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宁愿忍受而不愿用反抗来为自己求公道的人民是不大会慨然奋起的。偶见的不平事例或零星个别不幸的人所受的压迫,是不会激动他们的。”(II-230)正是因为统治者背叛了人民,人民才不得已起而自卫,保护自己的自由,可以说,统治者才是导致国家陷入战争状态的罪魁。
那么问题又来了,“谁来判断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洛克回答说:“人民应该是裁判者”。这里的“人民”意味着“人民的集体”,因为当初委托权力的正是作为整体的人民。假如执政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强力,拒绝执行这一解决争议的办法,那么,最终只能诉诸上天(Heaven),受害者只能自行判断在什么时候替天行道。
在《政府论》最后,洛克对全书的主题概括如下:“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将始终留在社会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这是违背原来的协议的。所以,同样地,如果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因为他们既已赋予立法机关以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他们就把自己的政治权力放弃给立法机关,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能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II-243)
不难看出,洛克显得既激进,又保守,激进的是,他为革命辩护,保守的是,他又为革命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在洛克那里,革命并不构成目的本身,它毋宁是一把时刻高悬于统治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他时刻提醒在位者莫忘初心,牢记使命,革命正是迫使统治者厉行正道的而被使用的可能手段。美利坚国父们将洛克尊称为“伟大的洛克先生”,将他视为“美利坚的哲学家”,《政府论》为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们的革命建国创举提供了直接的精神资源,美利坚国家的“福音书”《独立宣言》,正是以洛克式观念开篇的:“我们认为如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不可让渡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建政府,统治者的统治,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洛克式的革命与其说是革命的终结,不如说宣告了革命永动机的正式开启?独立革命不到百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的奴隶主宣布脱离联邦,引用的正是《独立宣言》中所标举的洛克式的观念原则。
诚如李猛教授所洞见到的,洛克革命政治理论在美国的实践,真正开启了洛克政治哲学在世界历史意义,这种革命政治“取代了古代政治的最佳政体及其自然目的的世界图景,代之以具有持久动力的政治运动机制。现代政治通过将革命置于政治体制的核心和基础,在根本上建立的不再是一种静态的理想政体,而是一种具有内在动力机制的政治运动,以及进一步而言,政治体制与社会运动之间无法消解的紧张关系。英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之间在思想和历史现实方面的复杂关系,不只具有‘不列颠史’的意义,也是革命在建立世界历史和世界政治秩序的一个范例。自从美国革命以来,革命就成了改变世界政治面貌最重要的政治活动。”(李猛:《革命政治:洛克政治哲学于现代自然法的危机》见《洛克与自由社会》,页96-7)


最后,若读者朋友们有兴趣进一步研读洛克,这里向大家推荐两部作品:一部是英国剑桥大学已故思想史家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 译),这是对洛克《政府论》一书历史和思想语境,以及著述主旨系统且精深的经典著作;另一部是由北京大学哲学系吴飞教授主编的“思想与社会”辑刊第八辑《洛克与自由社会》,其中三篇主题文章,分别对洛克政治哲学、自然法理论以及教育思想做了深入细致的学理分析,这三篇长文,无论是对前沿文献的掌握还是对洛克著述问题意识的精准把握,都算得上目前中文学界相关领域的上乘之作。
好的,有关大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我们就讲到这里。下一节,我们将进入法国大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这里是西方政治文明之旅第20站
欢迎分享课程海报到朋友圈
与更多人分享你的收获与体悟


发表文章105篇 获得19个推荐 粉丝2727人
复旦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