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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担,盈利纳税

作者:邢海洋

2018-07-02·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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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风险自担的道理人人都知道,甚至每一篇股评后面都有“个人观点,风险自担”的免责声明。但如果把风险自担的内涵扩大到盈利纳税,就让人不习惯了。

2006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地把“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到六大类自行申报的范围,虽然后来又重申了炒股票所得不用纳税,只是申报,还是让人联想到申报是纳税的前奏,或许不久的将来,炒股票的盈利就要像卖房子的盈利,要征收个税。若是不纳税,何必多此一举,申报栏里多出一项,税务部门计算机报表,一个回车键就统计完,并不麻烦,股民要对着一大堆的对账单把亏损和盈利计算出盈利来可并不是件容易事。

盈利纳税也有道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列举法,至于为什么纳税并没有交代,但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从未使用“利得”课税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但既然国民有了资本,还拿着资本去赚钱,就得缴税。自从证券市场开市,股民就从没有停止以纳税人的身份为国家做贡献,每一笔交易,过去是3‰,现在是2‰,都要缴纳印花税,加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一笔投资买卖不下1%的费用,并且是不管盈亏的费用。从法理上讲,印花税并不科学,“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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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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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主笔,投资物语专栏,还关注地理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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