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忆暖
2017-03-29·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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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网络时代的人格权如何保护?
三联生活周刊: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涉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深受困扰的诸多问题,比如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里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现象日益普遍,诸如在网上非法搜集他人隐私并予以传播、泄露个人相关信息的电信诈骗案等极端案例层出不穷,私人生活受到极大威胁。那么《民法总则》在针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具体都做了怎样的努力?
王轶:的确,现代社会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从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来看,《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在确认侵权责任制度保护对象时,就已经把隐私权列举为一种独立类型的人格权。而此次《民法总则》第110条,再次明确地把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类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这意味着,我们的《民法总则》及民事立法体系,将对隐私权的保护发挥更直接的作用。比如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都将对隐私权的保护发挥作用。如果因侵害隐私权而造成损害的,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损害赔偿方式,也将发挥作用。可以说,《民法总则》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对整个民事立法所产生的体系效应将十分明显。
就个人信息的保护来看,应该说是这次《民法总则》重要的着力点之一。实际上,在《总则》起草乃至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将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类型的人格权益加以确认和保障,其实是存在争议的。有一种主张认为,已经有了对隐私权的保障,就没必要规定个人信息权了。但事实证明,隐私权并不足以囊括个人信息权益的全部情形,很多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那么隐私权在发挥保护作用时就力有不及了。因此,《民法总则》在第111条中,就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了专门的确认和保障。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就把我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具体需求都明确地列举出来,并做出回应。这种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时代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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