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早就有了“文物以纪之”的说法,但是真正对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开展保护,还是上个世纪初才开始的。几个时间点值得深思:最早的清代法规,是一部分民族知识分子意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他们的思想得到知识界广泛认同,继而推动出来的一部章程;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民国法规《古物保存法及细则》,则界定了“文物”的范畴,但保护方法因为历史和经验的局限,并不明确;新中国成立直到八十年代这三十多年间,关于文物保护的法规实际上是欠缺的,直到《文物保护法》正式出台,才能说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改,对法律界和文物界而言,都是任重道远。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国家的历史,跟每一位国民息息相关。
02-1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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