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6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的条例》,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凡经批准迁入北京市的常住人口,都要缴纳城市容纳费;成批(10人以上)成建制迁入北京市的,每人10万元;零散迁入城区或近郊区的,每人5万元;迁入远郊区县的,每人3万元……
08-18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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