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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育制度》到《乡土中国》

作者:读书

2020-11-27·阅读时长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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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铭铭  杨清媚

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既不同于其之前所著《江村经济》《禄村农田》等社区研究之作,又不同于其同时期(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期)的《乡土重建》《皇权与绅权》等有关现代转型的著作。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费孝通沿着他的社会人类学老师们 —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 -布朗和弗思 —的路径,对话亲属制度研究,探寻人的生命延续之本。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则沿着 “生育制度 ”的扩展模式,展开了社会结构的总体研究。《生育制度》写作在前,《乡土中国》完成于后,分别是费孝通专门叙述通论性质的社会学的一作和二作,它们呈现了其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形态,表达了费孝通对于人的存续与传统的现代命运的看法。

人与“家三角”

《生育制度》论述的主题是 “家三角 ”,指的是通过婚姻建立的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结合。费孝通对家三角的诠释总体上是马林诺夫斯基式的,但其概念界定则与其另一位英国老师弗思的关系更为直接。费孝通从自己翻译的弗思《人文类型》一书中引用了 “社会结构中真正的三角是由共同情操所结合的儿女和他们的父母 ”一语,用以表明,之所以说家三角是最普遍的社会结构基本元素,是因为在婚姻缔结之始就同时缔结了夫妻和亲子两种社会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相互勾连,互为前提,是社会结构形成和维系的条件。

在费孝通看来,家三角之所以是社会生活的普遍结构单位或基本层次,是因为它是人的生命延续或 “再生产 ”的必要条件(王铭铭:《人与社会再生产:从〈生育制度〉到实践理论》)。对人类而论,种族何以延续自身,一方面是生物生命的延续问题,另一方面是社会延续的问题。社会制度往往是从生殖与养育的问题开始布局的,家三角的抚育功能建立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前提下。亲子关系不一定以血缘为依据。双系抚育有社会制度 “强迫 ”的一面,并不来自天性或夫妻双方的感情。对于现代之前的社会,一个理想的婚姻制度,势必借助法律、经济、宗教、仪式等各种手段,尽力将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爱好扩大成牵连众人的复杂的社会联系,如此才够稳固。

费孝通特别重视研究家三角中围绕亲子轴和夫妻轴的情感和权力关系,但他同时强调,人格养成是一个伴随生理成长的过程,父母与孩子之间最初是一种生理联系,然后才是社会性的。生理联系不言而喻,社会关系有初级与次级之别,它们相继出现,分别为共生和契洽关系。“共生 ”是工具性关系,指向为了生存利益而相互依存,所谓 “契洽”是指将别人看成同样具有意识和人格的存在,愿意牺牲一些自己的利益来成全别人。子女对父母往往不容易达成契洽,不容易 “推己及人 ”,因为自孩童时期,父母其实是孩子自我意识的主要力量和对象。这个因素如果和社会环境的新旧更替交叠在一起,就会产生让人格外痛苦的家三角冲突。公共领域之确立,似乎注定了家三角的破裂。对于这种破裂,不同社会都郑重以待。比如在 “原始 ”社会中普遍存在成年礼仪式,孩子会在仪式中经历某种痛苦和隔离,因此在心理上造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才能接受新的权力支配,形成新的道德认知。从此他从家中出来,进入男子会社,成为战士,认识许多家庭圈外的朋友。但是正是由于社会对家三角破裂的承认,反而使亲子摩擦不那么剧烈。现代学校也有类似的功能。

乡土中国介于 “原始 ”与“现代 ”之间,与二者有不少相通之处,但情况比较特殊。中国传统社会大家族组织发达,子方脱离亲方的机会很少。一个人可能三十岁的时候儿子就成年了,他自己正当年,是没有可能将财产和身份交给儿子的。如此一来,家三角的破裂便延迟了。这接续了 “原始 ”的特点,但不同于 “现代 ”。在现代社会,成年期比较晚,反而使世代交替失去其部分必要性,甚至代代相承也出现了问题 ——比如一个人三十岁以后才有儿女,而他的儿女在三十岁才刚刚就业或者处于事业起步阶段,那么这时候他已经六十岁了,其事业大概率不是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可以接替的。现代社会放弃以亲属体系作为继替原则,一再推迟成年的门槛(或者说提高成年的成本),致使大批生理已成熟的青年在预备期中消磨青春,实行晚婚,甚至晚到连结婚兴致都丧失了。这导致社会活力消磨,严重影响了家三角的延续。

亲属制度与法

《生育制度》中区分了两种继替:非亲属原则继替和亲属原则继替。

澳大利亚土著的成年礼即为非亲属原则继替。这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单位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继承公证。仪式确立了男孩作为男子会社的新继承人,而女孩则通过婚姻获得加入外婚胞族的资格。仪式过后,男孩和女孩都不再回到父母的家中。与之相较,大瑶山花篮瑶的成年礼重点并不在于社会组织的转移,而是为宗教和社会两套系统的分别继承埋下伏笔。一般男子的成年礼最为隆重,通常也是男子一生极其重要的关口,称为 “度斋 ”,要好几天坐在床上,不能吃东西。倘若一个男孩要留在家里娶媳妇,仪式就在自己父母家里举行,否则就在岳父母家里举行;如果是后者,则势必在结婚之后。假如一个男子在妻子怀孕之前还没有 “度斋 ”,那他就永远不能再度了。没度过斋的男子不能做 “道师 ”,不能参加集会,也不能和度过斋的人同桌吃饭(费孝通:《花篮瑶社会组织》)。

以上这两种非亲属原则的社会继替往往是社会成员获得包括家内继承权等广泛权利的前提。而运用亲属原则来继替,则会产生特殊的继替秩序特点,如世代排列、男女分殊、单系偏重、亲疏层次等,由此往往形成一整套法律安排。费孝通早年的花篮瑶调查中已经涉及继嗣制度对联姻的影响,甚至拟制出了一种类似澳大利亚四级别婚的联姻结构。不过,他关于亲属原则的叙述,核心的参考案例除了来自英国、特罗布里恩德岛、美拉尼西亚等区域之外,大量来自汉人社会,即用他比较了解而有体会的事例来修正既存的看法。

马林诺夫斯基和弗思认为,任何关于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讨论,都不能脱离两个方面的基本考虑,一是劳动,二是分配。以亲属制度为基础的家,家的财产、继嗣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都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安排。在匮乏经济(“匮乏经济 ”是费孝通在《乡土重建》开篇讨论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和心态,与“丰裕经济 ”相对,指的是社会总体经常处于资源有限、生活程度低而且没有发展机会的经济结构中,养成了一种与之匹配的知足克己的精神,共同维持着技术停顿、社会静止的局面)状态下,父母双系中偏向父系继嗣,但总要不断去平衡母系继替的压力,且要在承认长子权或幼子权之同时,顾及同胞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这些兼顾平衡的要求往往也成为伴随继嗣制度的伦理和道德要求。

不同于其两位西方老师,费孝通倾向于认为,亲属体系一出家庭便会发生单系偏重的趋势,因而要兼顾平衡十分困难。除此之外,国家立法也可以起到促使继替方式转变的作用。《江村经济》中谈到一九二九年新民法的改革,它承认女子的继承权,由此改变了单系继承的原则,开始推动双系亲属关系的法权之确立。这马上会出现不动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但对现代转型是有利的。

平等原则恐怕是汉人社会亲属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是由双系抚育这一基本的社会结构带来的。双系抚育的本质是联姻关系,但这一关系的中心是孩子。孩子使纵向的继嗣关系能够涵括横向的联姻关系,使继嗣成为主轴,联姻成为附属,由此,亲属的扩展也要围绕单系偏重来展开,依社会继替的框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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