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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场篇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作者:郝惠珍

2021-04-01·阅读时长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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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场篇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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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郝律师,欢迎来到人人听得懂用得上的法律课。

今天我们就要进入第二章职场篇的内容了。那我们每个自然人,在开始工作前,都要签一份用工合同,而这份合同,里面就大有讲究。

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论是当保姆还是去企业打工都要签订合同,但是你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知道你是否注意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又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还是举个案例:杨某2018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9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19年9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某公司辩称:杨某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在该《劳务协议》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故杨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应视为《劳动合同》,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

(2)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即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还要受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约束;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支付,无规律可言。

(4)报酬的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6)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从杨某与某公司签定的所谓“劳务协议”内容看,完全具备了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因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某公司在庭审和举证阶段又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和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认定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其基本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3、特点;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的内容上看,如协议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以及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也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所谓“劳务协议”应视为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形式上的确认,是对其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公司假以“劳务协议”的名称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只不过是其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障眼法而已。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显然,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籍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5000余元赔偿金的裁决,是用法律的手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时澄清了用人单位的模糊概念

三、劳务协议的概念是什么?

1、劳务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为完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签订的合同。

  2、劳务协议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报酬、劳动违约责任。

3、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是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的平等关系;不具有上下级关系。

4、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将合同是平等有偿。

四、签订劳务协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3、如果名义劳务用工,实际上按劳动用工管理,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4、公司权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签订合同。

五、哪几类工作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1、保姆;保姆也是劳动,但属于劳务合同,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在家政行业中,存在着以个人雇佣保姆的情况,而个人,是无法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

2、学生兼职;大学生小关兼职当英语老师,后来就因为拖欠工资发生了纠纷,去申请劳动仲裁不行,因为【劳动关系】不成立。

3、退休返聘;68岁的老许退休后被返聘继续管理财务。想要加班费、带薪年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返聘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4、承包人;施工队队长小刘是搞室外施工的,靠熟人拉项目,业主拖欠工钱,也属于合同纠纷。承包工程、街道打扫、河道维护等工作签订的相关协议,这种不属于劳动合同,这是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合同关系。

因此,以上四种职业,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分清了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后,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1、劳动合同出现了纠纷,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你是给个人工作(对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好,关于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又是劳务合同,我们今天就讲到这儿。课程最后还是给出一道思考题:女孩小赵2015年来北京务工,先后换了好几个单位都不理想。一天小赵看到同村的女孩做家政觉得挺好,就让朋友介绍到一家赵姓人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包吃包住,每月报酬4000元。不久,赵发现小赵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干活也不细致,总是丢三落四,烧的饭菜更是不合口味。一个月期满,赵家给了小赵3000元工资,就让她走人。小赵认为说好的4000元只给3000元,赵家是克扣工资,她想维权,能否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为什么?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儿,下方会有课程笔记,欢迎大家回看,也欢迎大家分享给更多的人。

文章作者

郝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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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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