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阮齐林
2021-12-03·阅读时长2分钟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们请到阮齐林教授,以“于欢刺死辱母案”为例,讲述刑法视角中的极端案件。
和媒体大众相比,刑法视角看案件有哪些不同?
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一审和二审判决会出现很大差异?
极端个案是如何影响、推进我国司法实务的?
【基本案情】
2016年,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指使10余个社会闲散人员来到她的公司,从上午开始就对于欢母子限制人身自由,将人扣押在公司的招待室里,并伴随有殴打、辱骂行为,其间还对苏银霞有严重的侮辱行为。于欢想要离开招待公司招待室的时候,遭到讨债人的阻拦,于是拿起桌上的一个裁纸刀朝他们刺去,连刺数刀,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舆论上公布以后,立马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认为该案判决存在很大的问题。
“于欢案”庭审现场
【案件分歧点】
l 关于不法侵害的认定
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是认为对方有过错,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认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对其没有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这是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差距。而二审判决认为,10余个讨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因此于欢的反击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性质。
l 防御限度的掌握
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于欢的行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后果比较严重,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应当酌情减轻处罚,因此二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在司法实践中间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过去我国在适用正当防卫的制度上偏于保守,甚至由于保守而不敢使用,使正当防卫近似于一个僵尸条款。
而“于欢案”后,大大地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效捍卫了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做了非常重要、非常细致的规定和指示。其中特别要求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也就是说,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人,他们之间是不能够等量齐观的,合法的一方不应该向不法低头。
《意见》还强调,要立足具体的案情来依法认定。作为一个普通人,遭遇了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可能紧张、恐慌、害怕,愤怒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可能会做出比较过度的举动,但是这个时候要体谅防卫人的情境。因此在衡量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否符合合法性时,要考虑到具体的因素进行判断。
所以,“于欢案”在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应史上,是个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这个案件以后,大大的激活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效捍卫了防卫人的合法权利,打击了违法犯罪,真正的体现出绝不能让合法向不法让步的精神。
2021.12.3
编辑/胡娜,音频剪辑/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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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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