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设置提刑一职,不仅加强了皇权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也是当时社会法律思想的反映。宋朝逐步形成了以儒家学说“仁”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恤刑”“慎狱”的特点。比如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习俗其实早在周代就开始了,这一规则在宋代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普通百姓都可以击鼓鸣冤。
01-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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