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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联邦党人文集》| 三权分立与钳制平衡

作者:任軍鋒

2020-05-12·阅读时长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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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熟悉了联邦党人关于复合共和国的讨论之后,这一节我们将集中讨论联邦党人关于三权分立与钳制平衡的分析。

22.4《联邦党人文集》| 三权分立与钳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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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中读的各位朋友,大家好!在熟悉了联邦党人关于复合共和国的讨论之后,这一节我们将集中讨论联邦党人关于三权分立与钳制平衡的分析。

新的合众国宪政体制的基本原理可表述为: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与钳制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

三种政府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它们各有自己特属的权力来源、职能边界,防止其他部门的蚕食或侵犯,从而确保每个部门相对于其它部门的独立性。在考察古代罗马和英国政体权力要素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指出,政府权力分置不同部门,是政治自由的基本前提,“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论法的精神》,167)

不过,三权分立,意在避免权力完全重叠,却并不意味着三种权力彼此互不搭界。北美十三邦的宪政实践表明,将立法、行政、司法彻底分开,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实践中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事实上,这种交叉正是不同权力部门之间彼此钳制的关键: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提出预算案,总统提案在国会享有优先表决权,议案通过国会表决,必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对于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国会两院可通过2/3的绝对多数推翻(override)总统否决,径直使法律生效;行政任命权属于总统,但须经过参议院听证批准,副总统属于总统内阁成员,向总统负责,但与此同时,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在关键议案表决中往往掌握关键一票;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但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听证批准。众议院可以针对包括总统和法官在内的任何联邦公职人员提出弹劾案,参议院独享弹劾案的审判权,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 

联邦党人的共和立国方案试图将民主制、贵族制与君主制各自的长处结合起来,民选议会所代表的民意、最高法院的德行、总统行政的效能,通过一整套复杂的政府组织网状结构,使三种权力优势互补,扬长补短。鉴于民意机构在共和政府中难以避免的压倒性优势,为防止议会堕落为“民选的暴政”,特此将议会分解为两院,并为两院规定不同的产生办法、选民基础、任职期限以及行为准则,从而降低议会专权的风险。针对议会专权的危险,在《文集》第四十八篇,麦迪逊特别引述杰斐逊《弗吉尼亚纪事》中的如下论断指出:“政府的所有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结果都落到议会。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到同一批人手中,就是专制政府的精确定义。这些权力由多数人行使,而非由一人行使,并不减少专制的程度,一百七十三个(弗吉尼亚邦议会人数)暴君,肯定也会像一个暴君那样欺压成性。对此怀疑的人,去看看威尼斯的经历吧。议员是由我们自己选出来的,这也于事无补。民选的暴政,并非我们为之奋斗的政府;我们为之奋斗的政府,不仅要建立在自由原则上,而且应该把政府的权力划分开来,使几个部门的官员,相互平衡,使得没有一方能跨越他们的法定权限,随时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和限制。因此,通过政府组织法的制宪会议,把基础建立在这一点上: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应该分开和单立,使得没有人能在同一时间行使其中一项以上的权力。但是,并没有条文设置三者之间的障碍。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官员,在位时的生存,要取决于立法部门,部分官员是否连任,也要取决于立法部门。因此,如果议会僭越行政和司法权力,就难以反对;即使反对,也难以奏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议员们总是把他们的决议放在议会的提案里面,使决议对其他部门有制约力。于是,他们就把许多本该由司法部门辩论的权利,由他们做了决定;议会开会的整个时间,指挥行政部门的方向,渐渐成为习惯,大家也就司空见惯。”(338-339)

▲汉密尔顿、麦迪逊与杰伊

权势欲(ambition)与权势欲彼此对抗,相克相生,从而弥补人类公德心之不足,将个人私利的欲求转化为对国家公益的追求。而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上,共和政体一方面要确保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和纽带,确保下情上达的管道畅通,另一方面,政府须具备必要的独立鉴别能力和判断力,使其能够及时疏导民意,而不是对群众舆论一味地迎合甚至媚俗。为此,就共和原则的基本要求,汉密尔顿指出:“民间的敏锐感觉,应该支配他们选出为他们谋事的人;但不要求当选的人,一味地顺从民间激情的每一点风浪,每一滴细微冲动。这种风浪和冲动,可能来自蛊惑之徒,他们煽起民众的偏见,背叛民众的利益。秉公而论,人民总在追求公益,这正是他们常犯错误的原因。……民众持续受到讨好他们的人欺骗,遇到野心家、贪婪者、悲观绝望、穷途末路者的圈套;受人的诡计欺骗,那些人对自己的信心,超过他们的价值;还有一类人的欺骗,他们想拥有的,是他们不配的东西。等到人民利益的机会来临,与这类人的企望相左,人民利益的委托人,就有责任,顶住这些盛行一时的欺骗和迷惑,给人民提供冷却的时间和机会,镇静反思。这样的例证很多:这种行为,拯救了人民,保护了百姓,避免人民犯错误,避免造成毁灭性后果,引起人民对受托者持久的丰碑式的感激。受托人的勇气和操守,在人民不快乐、处于危险时,足以为他们效劳。”(492)就共和政府三种权力部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而言,从机构的稳定性来看,众议院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院每两年改选1/3,每位议员(每届)任职六年,总统职位次之,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法院实行终身任职,该机构与民意的距离最远,机构本身最为稳定,从而确保司法判断的绝对独立性。

在政府三大权力部门当中,最高法院最不受舆论的摆布,同时对任职法官个人的职业操守和德行品质要求最高。议员糟糕,有更多同僚约制,总统无能,有任期限制,但如果最高法院被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分子把持,真可谓无药可救,全盘皆输。针对具有贵族制色彩的最高法院在整个共和政体中的重要地位,托克维尔曾这样评论道:“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后增至九位)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文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苦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论美国的民主》,188)可以说,最高法院称得上美利坚法治国家的中枢神经,该机构本身正是德治的最高典范。

作为共和国的行政首脑,总统权力直接来自民选,独立于立法机构,是古代国王和现代君主被纳入共和制框架的产物。总统拥有足够的权威,保护国家对外安全,促进对内和谐。作为民选领袖,总统是国家团结的象征。联邦党人的新政治科学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把一个强大的执行官纳入共和政体。”(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286)总统职位的精明强干,是好政府的重要标志。而要确保总统职位的精明强干,需要具备四大要件:①、权力集中于一人;②、任期要有一定长度;③、足够的宪法支持;④、健全的权力。从古代斯巴达的双王制,到共和罗马的同僚执政官制,执行权力集中一人之手,可以避免人浮于事,纷争倾轧,相互推诿,“甩锅”。总统一人负责,可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国内外重大事件作出迅速反应,雷厉风行,果敢施政。事实上,多人任职往往比一人任职更容易滥用权力,不负责任。而且,权力集于一人反而更有利于政治家承担责任,也便于舆论督促和民众监督;总统四年任期,可连选连任(华盛顿确立两届惯例,小罗斯福曾打破,1951年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以利于总统冷静施政,稳定预期,积累经验,保持坚毅,发挥才干,避免由于任期过短而导致的短期行为,急躁冒进,政策多变,推卸责任;总统对议会决议有相对否决权,及时阻止议会不良立法;作为三军总司令,总统需要运筹帷幄,调兵遣将,通盘考虑,统一指挥。总统人事任命需要得到参议院批准,其意绝不在于削弱总统权力,事实上,参议院并无权力提名自己心仪的候选人,而是在人事任命方面作为总统实质性的咨议机构,批准权毋宁是捍卫总统权威的一种方式,它意在提醒总统慎用手中的权力,后者正是总统权威和尊崇的重要保障。 

联邦党人关于民选总统的论述,成为1918年德国魏玛共和宪法提出总统民选的重要理论来源,也为马克斯·韦伯坚持总统由民众普选而不是议会推举,提供了关键的理论灵感。在韦伯看来,民众选举总统的意义首先并不在于民众行使民主权利、表达同意的过程,大众式选举动员,毋宁是训练克里斯马领袖,使总统摆脱议会党团派性掣肘,从而强化总统权威的重要手段。只有这样,民选领袖即总统才能被赋予足够的权威保护民主。这里颇为悖谬的是,形式上的民主制需要实质上的君主制作为支撑。伯里克利领导下的雅典民主,无疑是这一方面最为突出的例证。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五篇即结论中,汉密尔顿列举了采纳新宪法在保障共和政府、自由以及财产方面的七大好处:①、保卫联邦,防止地方派系和叛乱;②、遏制某邦之内权势人物的野心,防止其以人民之名行专制之实;③、防止由于内部的不和导致外国敌对势力趁机挑拨离间,捞取好处;④、防止同盟各邦由于分裂导致兵戎相见,穷兵黩武,战争不断;⑤、捍卫同盟各邦的共和政府形式;⑥、彻底废除贵族头衔;⑦、防止各邦重蹈覆辙,破坏产权和信用基础,使各阶层互不信任,彼此敌视,导致国中之人精神萎靡,道德沦丧。

对观《文集》开篇序言中那则著名的马基雅维利之问:“人的社会,是否真能通过反思(reflection)和选择(choice),建立良好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依赖机遇(accident)和暴力(force),建立政治制度?”《文集》第八十五篇即结论中,汉密尔顿引述英国大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指出:“‘要使一个大国或大社会达到平衡(他说),不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依据一般法律,是一项极其烦难的工作,任何人间天才,不论多么全面周到,都不能仅仅通过理性(reason)和反思(reflection),就达到效果。在工作中,许多人的判断,必须联合起来:经验必须指引他们的劳作;时间把它引向完美:感到不便时,就要纠正初次实验时不可避免的错误。’这些意味深长的反思,包含着节制和适中的教训,要所有真心热爱联邦的人,谨防不要为了追求无法实现的目标,出现铤而走险的无政府状态、打内战、各邦之间持之以恒的彼此做对,或许还有野心家(demagogue)的军事独裁,只有时间和经验,才能通向完美。”(607)

对于人的理性能力,联邦党人坚信,却不迷信,对于人类凭借其特有的理性和反思能力所能完成的事业,联邦党人执着,却不执迷。他们深知,人类由于对自我理性和选择的执念甚至狂热,走向物极必反、事与愿违,相关方面的例证可谓史不绝书,俯拾即是。联邦党人是理性主义者,对于旨在帮助人类建立和谐社会和良好政治的新政治科学,他们具备足够的乐观,同时对人类理性的局限有着强烈的自觉,对经验和常识保持足够的敬畏。

最后,大家若有兴趣进一步研读美利坚立国实践及其政治传统一般的理论意义,这里向大家推荐相关领域的两部标志性作品:一部是布朗大学著名历史学家戈登·伍德《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朱妍兰 译),从《独立宣言》发表到《合众国宪法》颁布,从革命到建国,从“辉格派政治科学”到“美利坚政治科学”,该书对这关键十年美利坚人在政治观念和政治理论方面所做出的裂变式革新,做了极为精到的辨析,无论是思想性还是可读性,该书都是难得的上乘佳作;另一部是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哈维·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 译),该书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关于君主权力的讨论为轴心,在追溯亚里士多德、阿奎纳、但丁、波里比乌斯、马西利乌斯笔下古代王权观念的基础上,揭示君主权力经过现代政治理论家洛克、孟德斯鸠、联邦党人的不断“驯化”过程。《驯化君主》是一部极具想象力和理论穿透力的作品。对于我们中国读者来说,该书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好的,关于《联邦党人文集》,我们就读到这里。下一节,我们将进入托克维尔的巨著《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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