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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东方主义在中国

作者:读书

2020-07-27·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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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磊杰

中国有法吗?在多数中国民众看来,这或许根本够不上一个问题。然而,中国的无法性观念却是持续困扰西方中国法学者的一个真问题。而且这套在十九世纪广为流传的欧洲偏见最终甚至发展成为一种美国的意识形态。今天,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当今世界的地缘政治。后者郑重其事地自封为 “世界头号法律输出国 ”,前者则(至少在其对手眼中)被轻易地视作 “东方的头号人权侵犯者 ”,“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将美国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文化倾向……以及一种同等强烈的将中国与法律缺位联系在一起的历史倾向”。正是出于对这一现象的疑惑,通过丰富的个案研究,在《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中,络德睦集中探讨了这个议题:法律与中国之间为何存在一种对立关系?中国是如何被建构成法律知识客体的?为何中国往往被描述成被告,而西方则充任法官与陪审团,甚至法律的执行者?

络德睦指出,西方往往对历史上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存在和实践抱持否定看法,这样的观念是被他所谓的 “法律东方主义 ”塑造出来的。既然西方是法律主体并实践着真正的法治,那么中国就是 “无法律非主体 ”,实践着 “无法性 ”(lawlessness)。法律东方主义,或者更一般地说,东方主义,秉持的其实都是这种本质主义的二元论。诚然,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文明皆需他者来界定自身。然而问题是,经由东方主义形成的各种知识和话语往往以普世真理的面目呈现,隐含其中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更是隐而不彰。因此,东方主义研究的第一要义便是要指出此类 “真理 ”的建构性,揭示其中隐含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萨义德《东方主义》开创的这种批判性精神,在《法律东方主义》一书中无疑获得了延续。

那么,声称中国(相对或绝对)“无法 ”的意义究竟何在?毕竟, “唯有最粗心的观察者才会遗漏这一事实,即帝制中国拥有多部可追溯至唐代的王朝法典 ”。事实上,只有在 “法律 ”作为当今美国所理解的那种特定范畴时,才能说中国没有 “法律 ”。换言之,判断所谓 

“真正 ”法律的标尺往往是一种被称为 “法治 ”的构型。法治是什么?整体上难以达成共识,然而对于它不是什么,却存在压倒性的赞同:人治。“法治绝不意味着人治 ”的观念如此具有本质性,以至于这两个术语能最好地被理解为构成了一个单独的表达:“非人治的法治 ”(rule-of-law-and-not-of-men)。在此等界定下,中国势难摆脱 “缺乏法治”的标签。用络德睦的话来说,“如果法治意味着不是人治,那么任何自许的中国法都将是一种自我矛盾 ”,由此 “中国将无限期地被西方世界放逐至法律异类的范畴中 ”。普世与独特之间的主题对立可谓贯穿西方思想所有分类模式的一种二元对立,它恒久存在:普世的、可欲的价值等同于美国,而独特的、不可欲的价值等同于中国。法律东方主义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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